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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5日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新规
发布时间:2023-08-17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01

餐饮场所要“降噪”


广州作为岭南的饮食文化之都,餐饮行业规模庞大、种类多元、发展迅速。据统计,广州现有餐饮服务经营户数量已经超过15万户,庞大的餐饮经营群体在充分释放产业红利的同时,也给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其引发的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产生了矛盾。


《规定》在借鉴省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广州实际、展现广州特色,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和具体措施作了创新规定:

  • 一是要求餐饮场所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 二是规范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要求餐饮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异味、污水处理及隔声降噪减振等专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三是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产生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等。


尤其是在噪音防治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02

明确要求餐饮场所

依法选址经营


《规定》提出主城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注意以下禁止性规定:

  • 一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二是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三是配有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可以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要注意不能在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进行。


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如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03

关联经营主体

要切实承担监督义务


为了切实提高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保证法规各项制度有效落地、见行见效,《规定》作了一些制度设计。


例如,要求相关联产业经营主体履行必要的提示和监督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


对于外卖平台,《规定》也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此外,《规定》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公开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途径,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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